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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门市部应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 旅行社应建立严格的合同领取、回收、存档、登记管理制度。 门市部旅游合同应由设立社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签章、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门市部接受旅游者报名,应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传达设立社。 第二十二条 门市部接收旅游者报名后,应由设立社统一安排出游。 许可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接收出境游旅游者报名后,旅游者的护照、签证等事宜应由设立社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 门市部的业务文书一律使用设立社印章。 第二十四条 设立社应对门市部收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设立门市部银行帐户,统一管理发票,统一审核报销门市部支出费用,统一建立门市部收支分类明细帐目。 门市部不得设立独立核算的财务部门,不得私设收据和发票;门市部营业收入应通过设立社规定的银行账户上缴。 第二十五条 门市部应由旅行社全额投资设立,不得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的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门市部应按照设立社的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定期将业务档案交送设立社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旅行社门市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门市部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的,门市部有权拒绝其检查。 第二十九条 门市部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湖北省旅游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罚则对设立社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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