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旅游规划的管理工作,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建立规范的旅游规划编制和评审程序,促进全州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恩施州旅游局制定了《恩施州旅游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恩施州旅发〔2007〕31号),并于2007年10月10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州第一个旅游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州旅游规划的管理工作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附:《恩施州旅游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恩施州旅游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工作,着力把恩施州建设成为中国健康旅游基地,促进全州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规划通则》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对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的保护,因地制宜、突出特点,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五条 州旅游局负责全州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县市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州旅游局负责全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州重点旅游区规划、重点旅游线路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县市旅游局负责县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县市其他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州、县市旅游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县市旅游规划应当服从全州旅游规划。
第七条 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为依据,以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规为基础,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适应,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所采用的勘察、测量方法与图件、资料,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 旅游规划技术指标,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长远需要,具有适度超前性。
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必须达到《旅游规划通则》规定的内容设置要求。各类旅游规划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挖掘地域特色文化。
第十一条 各类旅游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取得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委托方在确定规划编制单位时,应要求规划编制单位提供《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标的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由私营企业或个人出资编制旅游规划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为防止旅游规划趋同,凸显旅游资源的独特性和旅游产品的多样性,同一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在州内承担旅游规划编制任务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县市旅游局在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之前,应征求州旅游局意见。
第十四条 旅游规划编制单位确定后,规划委托方应与规划编制单位签订旅游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五条 旅游规划的编制,严格按照实地考察、资料收集、文本编制、中期论证、充实完善、专家评审、报批实施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规划委托方应当为旅游规划编制实地考察提供工作上的便利,为规划编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旅游规划编制草案形成后,应当召开规划中期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再次组织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形成送交专家评审的规划文本及其附件。
第十八条 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省确定的重点旅游区规划由省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
县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州重点旅游区规划、重点旅游线路规划等由州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